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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大致是: 项目合同金额(或定案单金额):7 万元 政府清算减免了 1 万元 甲方实际支付:6 万元 - 我们按 6 万元开票!我们税审说按7万确认收入说是因为定案单金额还是7万!我想的我们有清偿协议和减免协议等资料按可变对价走6万确认收入呢?求助老师

2025-09-05 10:4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05 10:50

可以按照政府最终审计确认的金额确认收入 税务不认可的可以进行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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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934 追问 2025-09-05 11:08

老师主要怎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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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5 11:23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条文,结合最终定价的问价 与税务局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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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934 追问 2025-09-05 11:23

老师有文件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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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5 11:23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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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5 11:36

 2016年36号文: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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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5 11:37

增值税是反列举 也就是不符合不合理的明显偏低 就是合理的 税务机关说你们不合理,需要出具依据 你们单位自己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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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政府最终审计确认的金额确认收入 税务不认可的可以进行沟通的
2025-09-05
您好。 1、原值10万,会计折旧1万,享受一次性折旧10万,纳税调减9万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这样处理有个问题就是,在资产提足折旧后,您要对残值单独纳税调增(因为残值您也享受一次性扣除了),所以我的建议为了以后省事,残值您不要享受一次性扣除,只按净值享受一次性扣除,这样后续只是调增会计折旧金额就可以,提足折旧后,税会就没有差异了。 2、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3、这类支出,可以让自然人去税局代开发票,因为这是应税行为,需要凭借发票税前扣除。
2020-10-19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你
2023-04-03
你把图片发一下,我看看。
2021-02-20
A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划分 为债券投资的金融资产。 借,债权投资 面值  20000 贷,银行存款   19180.24 债权投资 利息调整  20000-19180.24=819.76 借,应收利息    1200 债权投资  利息调整  142.62 贷,投资收益  19180.24*7%=1342.62 借,信用减值损失   100 贷,债权投资 减值准备   100 借,应收利息   1200 债权投资  利息调整  152.60 贷,投资收益  (19180.24%2B142.62)*7%=1352.60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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