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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允许计入开发成本中进行扣除,同时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基数也可以作为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代收费用规定的是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进行扣除的代收费用,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扣除基数,是否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同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又规定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基数也可以作为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也是代收费用吗?这不自相矛盾吗?

2025-09-08 12:5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08 12:59

不矛盾。关键看是否 “企业自身缴纳”: 房开自身缴的基金 / 收费,可入开发成本,能加计 20%、作开发费用基数; 代政府收的费用(含代收的基金 / 收费),即便可扣除,也被明确排除在加计 20%、开发费用基数之外,因本质是 “代收代缴”,非企业自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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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94 追问 2025-09-08 13:19

那像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到底是按政府性基金直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同时还可以加计20%扣除和作为开发费用扣除基数处理呢?还是按可以按开发成本扣除的代收费用处理,不得加计20%扣除,也不得作为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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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3:22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按 “代收费用” 处理:计入房价的可扣,但不得加计 20%、也不算开发费用基数;未计入房价的既不计收入也不能扣,和企业自身缴的基金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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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94 追问 2025-09-08 13:31

归根结底就是看这个费用的缴费主体到底是谁呗,如果是房开企业,就按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收费处理,开成,加扣,开费都正常扣。 如果缴费主体是购房者,那么就按代收费用处理,开发成本正常扣,但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基数和开发费用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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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3:35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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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94 追问 2025-09-08 13:37

那么房开企业代收的费用,房开企业取得的票据上的缴费人是房开企业还是购房者呢? 如果票据是房开企业名称,那要通过什么方式判断这个缴费主体到底是房企还是购房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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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3:38

房开企业代收费用时,票据缴费人可能是房企(房企先垫付再向购房者收),也可能是购房者(第三方直接对购房者开票)。若票据是房企名,可通过查看合同约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收协议)、分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房价外单独收)和资金流向(房企是否向购房者收取该费用)来判断实际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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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稍等编辑下
2023-12-18
就是看你企业用的是净额法还是总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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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利息收入开发票   6   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不能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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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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