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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财产≥债权额,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债权额,可撤销(2)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除外 老师,请教一下,这段话怎么理解?,这是税务法律破产法那一章的内容 ​

2025-10-08 09: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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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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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0-08 09:14

您好,如果债务人在快破产前给某个债权人的担保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欠他的钱(担保财产≥债权额),这种担保一般不能撤销;但如果担保财产价值小于欠的钱(担保财产≤债权额),这种担保就可能被撤销;另外,债权人通过打官司、仲裁或者法院执行从债务人那里拿到钱的,一般不算撤销范围,但如果他们是和债务人串通好、故意通过这些程序抢先拿钱、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这种行为即使在走程序也还是可以被撤销。 这是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中破产法的重要考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有例外。重点有两个:(1)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若清偿时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权金额(即足额担保),不可撤销;否则可撤销;(2)已经通过诉讼、仲裁或法院执行程序完成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该规则旨在防止偏颇清偿,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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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某些债务人为达到破产欺诈、偏袒清偿的目的,利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对非正常交易、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手段,通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形式获得法律执行的效力,以此实现可撤销行为的合法化,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便产生了对上述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2023-10-31
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同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 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撤销权: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年内)有低价出售财产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这些行为。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 为什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这些权利或行为的行使之所以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主要是因为它们涉及到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由具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他相关考点 除了上述提到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学概念也涉及到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如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这些诉讼类型通常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消灭等争议。
2024-09-07
勤奋努力的学员您好!这里所说的个别清偿就不分时间点,因为是诉讼,仲裁,执行几个程序,都是经过法院做出的,管理人要求撤销,法院是不会同意
2023-11-16
一年内是有限制的,不是都可以撤销,具体的看下面这个图片,这个考试基本都会考这个点,注意关键词:无偿、不合理、未到期、放弃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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