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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 B.支付劳动报酬 C.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D.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E.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撤销与无效 问题:债务人财产可撤销情形,六个月和一年内有点混淆?老师, 可撤销情形中有一点: 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可以撤销,但是在提前1年~6个月期间,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受理前到期:为不得撤销,这个怎么理解,两个不冲突吗?可以举例子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提出请求撤销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 A.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B.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C.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D.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电费E.债务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正确答案 : A,D,E 问题:B选项,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老师,本题中B项为什么不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句话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价让)(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设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偿)(5)放弃债权的(弃债权)【解释】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系指对先前已经存在的债务,以后又设定担保;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与担保同时发生,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问题:老师,关于破产撤销时间,这里的2个撤销时间都不懂,能否通过例子说明一下啊?就是在1年里和在6个月里
破产法章节相关问题 老师 麻烦讲解下,破产受理前1年内债务法院可撤销情形,然后有个什么6个月内的法院不可撤销,不懂这个法条啥啥意思 答: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如果债务人在这段时间内清偿的债务但没有发生破产原因,那么这部分债务是不可以撤销的。另外,如果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也不可以撤销。 问题:那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债务清偿或者处理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都可以撤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提出请求撤销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 A.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 D.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 E.债务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答案】ADE 【解析】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问题: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这个指的是什么时间,破产前一年,破产前六个月且有破产原因,还是破产申请受理后?
您好,如果债务人在快破产前给某个债权人的担保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欠他的钱(担保财产≥债权额),这种担保一般不能撤销;但如果担保财产价值小于欠的钱(担保财产≤债权额),这种担保就可能被撤销;另外,债权人通过打官司、仲裁或者法院执行从债务人那里拿到钱的,一般不算撤销范围,但如果他们是和债务人串通好、故意通过这些程序抢先拿钱、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这种行为即使在走程序也还是可以被撤销。 这是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中破产法的重要考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有例外。重点有两个:(1)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若清偿时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权金额(即足额担保),不可撤销;否则可撤销;(2)已经通过诉讼、仲裁或法院执行程序完成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该规则旨在防止偏颇清偿,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