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奋努力的学员您好!比如受理破产申请在23.10.27,在23.3.10这一天,提前清偿了10万,而且这个10真的到期日在10.10(也就是受理前),意思是明明知道会破产,也快要到期了,把这个提前还给别人。这样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老师您好,上月其他应收款多提了,这个月怎样调整好呢
请问,外贸企业购进一批商品,一部分用于出口,一部分内销,那么退税勾选的时候怎样填写?课程中我暂时没发现答案。
24年12月办了执照+餐饮许可,现在搬店,直接转新地址,是不是餐饮要和新办一样重办,还是餐饮许可证变更地址就行
老师,我们是建筑公司,2024年已开票4000万了,但是项目工地实际都没有开始动工,导致没有成本发票,先不确认收入可以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您好,为什么算营业利润时不考虑0.12的增值税,但要考虑转让股票应交的增值税2.14呢
之前年度开废了一张几十万的发票没有及时作废导致多做了收入在当期红冲,是不是也没有太大影响,相当于之前抵扣的进项当期随着红冲也冲回了一部分?
零基础转行出纳,最快多久能胜任?
老师,暂估的管理费用,在汇算清缴前开回来的发票可以冲抵暂估么?
换新电脑,个税怎么导出呢
老师,我想问一下,这个比例说明什么,实际成本-计划成本的差额,占计划成本的比例,说明什么
老师,你举的例子应该是不得撤销的情形吧?提前清偿未到期+受理前到期,时间在6月-1年,教材391页。但是你解释的好像是要撤销?这个教材说的不得撤销怎么理解
老师,人呢
是的,我举例是可撤销的。不好意思,可能我没太明白您意思。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个别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经届至清偿期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则可撤销期限可以追溯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