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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所得税税率为 25%, 2020 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本年度销售商品收入 15 700 万元,发生销售退回 200 万元,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 300 万元,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100 万元。 (2)本年度销售商品成本 10 550 万元。 题目较长实无法写全,具体请看图片,个人问题如下问题一在答案1中它是用17500-200我可以理解,营业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因为没有其他所以为0,产生的退回要冲减收入?问题二答案2是不是错,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净敞口套期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它上题才说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记入资产处置损益,下面利润却没有计算,这是为什么?问题三答案4是不是也错了,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答案却多了好几个损益类的,还有递延所得税费用那个是不是也错了?
老师你好,是这样的,我没接触过小规模珠宝零售企业。公司要转型做这块业务,我想要了解下大概一个业务流程下来各个环节涉税问题,还有基本的账务处理。采购原料金银等,然后外包给工厂加工成金银首饰成品,再对外销售给珠宝商。
 
                一般纳税人外购蔬菜,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吗
为什么银行希望在给企业放贷后,企业尽量留存借款时间久一点而不是马上使用
老师,医院收取病人的伙食费和洗衣费,伙食费是要转给食堂的,洗涤费是医院收取,请问这个要怎么做账啊
老师,请问一下一个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合计4万多元,需要做一个合同吗
您好!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就是大型超市,库存已系统乱,还有什么办法算出超市的幸亏
2×2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A大楼一层商业用房用于零售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商业用房的租赁期为1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乙公司有权在租赁期开始日5年以后终止租赁,但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每年租金为10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后,甲公司有权按照每年1000万元续租4年;租赁结束甲公司商业用房移交给乙公司。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向房地产中介支付佣金20万元。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经评估后认为,其可以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甲公司对租入的使用权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6%。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6%,10)=7.6301,(P/A,6%,14)=9.2950。假定按年末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考虑税费及其他因素。(以万元为单位)1此租赁合同租赁期是多少年?并说明理由。2.24年1月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以下都分录)3.24年底支付租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4.25年底支付租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这两道题为什么不一样呢?一个是进口环节可以抵扣消费税,直接销售的话可以抵扣消费税,为什么另一个委托加工收回来了之后,高于委托计税组成价格直接销售就要交消费税呢,搞不清楚了。
请问下入职体检费用我们以前的公司是接受个人抬头的发票报销的,入职工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入职了一家上市公司,他们要求我的体检必须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请问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收到货款,客户说不要票了怎么办,一直挂预收么?
净负债的内在价值等于账面价值,这句话意味着什么
朋友您好,金银首饰和其他产品组成成套销售时,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征一次,不是出厂征一次、零售再征一次,所以不会交两次税;成套里的应税消费品要比较税率,哪个高用哪个,如果只有金银首饰是应税的,就按5%计算,如果有其他应税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税率15%或超豪华小汽车零售加征10%,就要选里面最高的税率,比如15%,然后按成套全部销售额乘以这个最高税率,比如10000元销售额就按10000×15%=1500元算消费税,不管金银值多少,也不分项核算。
董老师 你说的我看懂了,我有两个问题:1⃣️书上写着:如果既销售金银又销售非金银的单位,如果划分不清,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那这句话是不是就跟我们说从高计税相悖了?还是这句话只是在说金银这同一个税目里面的事情而不涉及到不同税目的?
我感觉这两句话我弄不清两者的区别。一句是成套按从高 以及 这句在零售环节按金银征收 ,麻烦老师帮忙看看。
还有一个就是如果在出厂销售金镶玉,那应该怎么算消费税?如果在零售环节销售金镶玉,那又该如何算消费税呢?因为不同环节不同税率的给并一起了,我不会算,不知道用哪个税率,以及怎么用。
您好,书上说“如果既销售金银又销售非金银,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税”,这句话针对的是在同一零售行为中混合销售但无法区分的情况,且前提是这些商品都属于应税消费品中的不同类别;它并不与“从高适用税率”矛盾,因为这条规则特指在没有成套包装、只是混卖且分不清时,默认按金银首饰5%征税,不涉及与其他高税率应税品(如高档化妆品15%或超豪华小汽车10%)比较的问题,所以是特殊情形下的简化处理,不是跨税目比税率。 如果在出厂环节销售金镶玉,只要不是最终卖给消费者,就不缴纳消费税,因为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在零售;此时无论是否组合、镶嵌,都不征消费税,只有等到最终零售给个人消费者时才计税。 如果在零售环节销售金镶玉,整体视为金银首饰,按全部销售额乘以5%计算消费税,比如售价10000元就按10000×5%=500元缴税,即使玉石本身不是金银,但因与金银一同构成饰品并在零售环节出售,视同金银首饰征税,不拆分,也不考虑其他税率。
董老师:1⃣️是不是默认是同一个金银的税目里面涉及不同税率的这种才是用5%,其他要是涉及到不同税目的应税消费品,那都是要比税率然后用高的税率的,对吧?你是这意思吗?那如果在出厂环节就销售给消费者,那是不是出厂即零售,也就按售价*5%来?还是要怎么算呢?
您好,是的,如果只是金银首饰内部划分不清,比如金项链和银手镯混卖分不清,按5%从高征税;但若成套包含不同税目的应税消费品,如金银首饰和高档化妆品或超豪华小汽车,则必须比较各应税品税率,哪个高用哪个,不是一律按5%;如果在出厂环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属于“出厂即零售”,此时视为零售环节发生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全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税,若是单独金银饰品按5%,若是成套且含更高税率应税品则按最高税率比如10000×15%=1500元计算
老师 那就是金银首饰就是在零售环节 如果是在基础环节比如生产销售环节 那如果是混用分不清或者是组合 如果不是出厂即零售 就要等到零售环节再比税率哪个高用哪个,对吗?因为金银首饰就只会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是这样总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