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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下,有一个客户,签订合同是a公司,现在变更后用另一家公司,要求我们开票给新公司,这样可以吗?对方给了一张变更函,这样行吗?

2025-11-18 10: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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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0:32

您好,最好是合同也变更下吧,这样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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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22 追问 2025-11-18 10:37

款如果用原来公司打过来的呢?,只是发票开给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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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8 10:39

这种也要换下合同,全都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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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22 追问 2025-11-18 10:39

这样,打款人跟合同买方就不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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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8 10:41

是的,这种到时税务局查账,就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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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22 追问 2025-11-18 11:02

对方还拿来一份工商局的通知书,有体现变更前名称为a公司,这样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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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8 11:08

你的意思是签合同是变更前,后面变更成别的名字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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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22 追问 2025-11-18 11:13

是的,税号啥的都变了,全新的一家公司,估计之前的公式注销了吧,不然工商局也不会出这个证明,两家公司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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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8 11:30

这种重新签个合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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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22 追问 2025-11-18 11:43

意思这种情况重签合同就行,如果税号一样,只是改了名称那只要变更函就行,是不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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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8 11:46

是的,因为这个完全是换了个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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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好是合同也变更下吧,这样好些
2025-11-18
您好,要有变更函的,这样才规范,票和款不统一就要有资料来说明
2024-07-19
23 年签订的公司名称变更函现在仍然可以使用,无需重新开具新日期的函件。 原因是:公司名称变更属于一次性变更(后续未再变更),23 年的变更函已明确记载了变更事实及生效时间,其核心作用是告知客户名称变更的法律事实,该事实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因时间推移失效。 若客户对函件日期有疑问,可附上一句说明(如 “本公司名称自 2023 年 X 月起变更,至今未再变更”),无需重新制作新函件。
2025-07-17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2022-07-21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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