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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食堂免增值税2016-82号文

2025-12-1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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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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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5:19

【文    号】 财税〔2016〕82号 【成文日期】 2016-07-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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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6/wg201610/201703/t20170317_2559972.htm
2025-12-10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核心条款?: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学校食堂(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适用范围?:涵盖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学历教育机构。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核心条款?: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定义明确?:第四条规定“高校学生食堂”特指依照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食堂。
2025-12-10
同学,你好,这个不免的。
2021-09-18
您好。这个不符合的,谢谢
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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