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那边没清税完成,就得继续申报

#提问#请问老师房地产自己的物业小区,从7月份住户入住开始交物管费至九月底30多万,原存在私户,现在往公户转,做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赵,贷预收账款-物管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赵,把30万分12个月确认收入,每个月大约2万多,月不超10万,季不超30万不交增值税,但公司这几个月成本费用票据很少, 每个月只有6600元外聘保安费,因为工资及其他这几个月都从房地产总公司走账,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所得税,老板说不要出税钱,请老师指导,是不是不要都转公户,根据成本费少转公户些还是30万都转公户少确认收入呢?还有预收账款长期有会影响其他吗?谢谢
我是乙方,工地上的工人工资是由甲方代发,乙方申报个税。甲方5—10月工资已按月支付给工人,乙方5-10月所属期期间没有给工人申报个税。咨询了税务,现在12月要申报5-11月的工人工资,需要到大厅按月修正申报表并缴纳日息万分五的滞纳金,加每月扣5分的信用分。如果乙方在12月一次性申报5-10月工资,入职时间调整5月1日,那到时税务检测到风险也会存在质疑让企业解释,按月修正扣6个月✘5分=30分,影响企业信用分及贷款,一次性在12月所属期申报11月工资,从月工资7万飚到70万,会不会被税务系统预警。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干着急,今天最后一天了
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好的,第二个问题我们10月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公户收到了正常货款,但是我们11月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10月收入就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因为我是10月底申请的转为一般纳税人,我们税务局这边的要求是在11月中旬先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把10月的增值税申报,12月才能正常按照一般人申报11月,但是我申报10月的时候忘记了这些10月收到的费用,又是0申报的,11月成为一般人之后10月的收入按照一般人补开了发票,那老师10月我还用做一笔无钱收入吗,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在11月把无票收入冲红做一笔借方主营业务收入,贷方预收账款,然后再按照11月开的发票结转收入,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主营业务收入是上面那样,还是我10月直接不结转收入,11月直接按照开票金额结转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因为11月要成为一般人的话,先要在11月中旬按照小规模把10月的增值税报了,但是我10月属于有收入11月按照一般人开的发票,所以当时我10月的增值税就0申报了,这个10月增值税还用更正申报吗,我每个月都按照进账收入在用友上做账了
我司于本年7月收到关于2018年6月异常进项的税务通知书。根据规定,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进项转出。这个进项转出的所属期是什么时候?要回到异常进项的抵扣月份,还是收到税务通知书当月?有相关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