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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之前是A级纳税人,因变更法人才降级为D,新法人名下有非正常户导致开票额度受限。如果新法人名下的非正常户解除不了,再变更法人,能否申请增票?

2025-12-17 18: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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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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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申请临时额度,按照要求提供合同等资料
2024-05-15
从税法上讲,这并不一定属于税务局告的这家公司。税务局通常关注的是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如果企业存在欠税行为,税务局可能会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是该公司,被告人是所有从一开始到现在的法人或股东,这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税收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该公司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现任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消费,而你几年前就已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仍被牵连成为被告。这可能是因为在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发现了原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要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法补齐出资。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追款义务,有对股东抽逃资本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嫌疑,可能会被认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因此,即使你几年前就已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你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你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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