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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依法强制淘汰、关闭的矿山所产生的应税产品,或者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以及“对废渣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销售,贵州省是怎么规定的,查不到

2025-12-24 21:2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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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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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25 06:37

一、资源税减免(省级人大常委会2020年决定,自2020-09-01施行) 1. 共伴生矿、低品位矿:无专门减免,按《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正常征税,与主矿同税目同税率。 2. 尾矿:开采尾矿,按应纳税额减征50%;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数量,资料留存备查。 3. 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现行省级决定未明确,实操可参照2016年贵州财政厅/地税局文件(黔财税〔2016〕27号):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矿产品暂免资源税;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减征50%;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矿产品正常征收。 4. 强制淘汰/关闭矿山应税产品:省级无专门减免,按国家资源税法及常规规定执行。 二、废渣等综合利用销售的其他税费优惠 1. 增值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销售自产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条件,可享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按目录规定(如废渣制特定建材可退50%-70%不等)。 2. 企业所得税: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3. 环保税: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保税。 4. 管理要求:贵州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机制(黔工信〔2023〕43号),评价结果可作为申请税收优惠的依据,需单独核算、留存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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