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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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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福建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   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2023-08-07
https://www.gov.cn/govweb/zwgk/2012-05/02/content_2127825.htm 你好,可以在这里看看
2023-10-09
您好,两个match函数在index里面表示A:L表的相对位置(即A:L表的第几行第几列),第一个match函数意思是收发存明细表的B7单元格的内容在原材料耗用表的C列是排第几个,第二个match函数意思是“领用数量合计”这个文本在原材料耗用表第5行中排第几个,两个match返回的两个数字,正好对应index的第几行第几列。
2022-12-12
《公司报销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报销原则 1.真实性原则: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2.合理性原则:费用支出应符合公司规定和市场常规标准。 3.合规性原则:报销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四、报销流程 1.员工填写报销申请单,详细注明费用明细、用途等信息,并附上相关凭证。 2.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申请,确认费用的合理性和业务相关性。 3.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复核,检查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报销。 五、报销范围及标准 1.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业务招待费:需提前申请,注明招待对象和事由,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3.办公用品费:需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4.通讯费: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的报销额度。 5.其他费用:如培训费用、会议费用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六、报销时间规定 1.员工应在费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报销申请后的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支付。 七、违规处理 1.对于虚假报销或违反报销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分。 2.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 1.本制度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2024-06-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2021-12-30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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