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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在香港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国内有一家出口贸易公司,现在有一家欧洲的客户和国内出口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欧洲客户会把款付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把款付给国内出口公司,这样退税会有问题吗?注意,香港贸易公司没有和国内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同时香港公司也没有和欧洲客户签订合同。

2026-05-28 13: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5-28 13:41

现有模式四流不一致,退税风险极高,可能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 建议改成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商,补签内外两份合同,匹配货、票、资金流;若保留原合同,务必补签代收代付协议并留存全套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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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模式四流不一致,退税风险极高,可能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 建议改成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商,补签内外两份合同,匹配货、票、资金流;若保留原合同,务必补签代收代付协议并留存全套佐证资料。
2026-05-28
你好,这个买卖合同是跟谁签的,就开票给谁。
2025-06-20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5-11-22
同学你好 签委托付款协议一般没事
2024-05-08
你好,我们报关到香港那个单位是吗?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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