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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向您请教一个工抵房涉税及操作问题: 我司拟以自有厂房抵总包工程款,总包再将其对供应商的债务转让,由我司直接将厂房过户给供应商。开票路径为:总包开工程款发票给我司,我司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供应商。整个过程无资金流动。 主要担心两点: 1.这种无资金流的抵债模式,税务上是否认可?是否存在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发票抵扣风险? 2.工抵房时,是如何合规处理类似无现金交易及税务问题的? 盼复,谢谢

2026-06-2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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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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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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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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