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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客户确认PO支付30%。第一台发货前支付30%,第二次发货前支付40%. 但是客户发货前要CI,这个CI要显示金额的,第一次发货前的CI写60%的金额,第二次发货前写40%的发票,可以吗?还是应该怎么写?

2026-07-1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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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发票开具 需先判断国家补贴款的性质。若与销售货物、劳务等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填写与第一次销售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通常可不填,准确填写金额、税率等信息;若不挂钩,则不属于应税收入,可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对应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显示 “不征税”,填写好补贴金额等内容。 会计处理 不能直接将补贴款确认为货物收入,也无需调整库存。若补贴属于政府补助,需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判断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再进行相应处理,如计入递延收益并分期转入损益等;若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作为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则应调整之前确认的收入金额
2025-07-04
先计算总金额的 70% 和 30% 分别是多少: 总金额为 57600 元,70% 的金额为 57600×70% = 40320 元,30% 的金额为 57600×30% = 17280 元。 然后确定 A、B 货品分别占总金额的比例: A 货品价税合计 12800 元,占总金额比例为 12800÷57600≈0.2222(22.22%)。 B 货品价税合计 44800 元,占总金额比例为 44800÷57600≈0.7778(77.78%)。 计算第一次开发票时 A、B 的数量: 对于 A 货品,400 件全发时金额为 12800 元,70% 金额对应数量为 400×22.22%×70%≈62 件。 对于 B 货品,1600 件全发时金额为 44800 元,70% 金额对应数量为 1600×77.78%×70%≈882 件。 计算第二次开发票时 A、B 的数量: A 货品剩余数量为 400 - 62 = 338 件。 B 货品剩余数量为 1600 - 882 = 718 件。 第一次开发票明细: A 货品数量为 62 件,单价 32 元,价税合计 62×32 = 1984 元。 B 货品数量为 882 件,单价 28 元,价税合计 882×28 = 24696 元。 总计 1984 %2B 24696 = 26680 元,接近 70% 的金额 40320 元(可能由于计算过程中的取整导致略有差异)。 第二次开发票明细: A 货品数量为 338 件,单价 32 元,价税合计 338×32 = 10816 元。 B 货品数量为 718 件,单价 28 元,价税合计 718×28 = 20104 元。 总计 10816 %2B 20104 = 30920 元,接近 30% 的金额 17280 元(可能由于计算过程中的取整导致略有差异)
2024-09-23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数就可以了,你这种情况。
2022-05-17
那你需要算出来未开票的不含税收入 37/(1%2B13%) 然后填写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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