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的 。如果是县公司发生的业务就要县公司开票出去 。 就不能用其他公司来开票的 2. 如果是市公司发生的业务 合同与发票一致 但是 县公司是否是独立的公司主体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之前结汇付了一笔服务费,正常结汇需要给我方的银行对方提供合同+发票的,但是对方公司A的发票因为当地税务局稽查,一直开不出来,但是对方的关联公司B能开出发票(业务性质都是一样的,只是B公司的所在地不一样)。现在银行的建议是:我方、A公司和B公司签三方协议,证明A/B是关联公司,然后业务转由B公司处理并开票,因为银行说这个资金不能从A回流给我们,否则会有虚构合同骗取外汇的嫌疑。请问银行的建议可行吗?会不会有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1.开票:县公司有单独的税号,但用市公司的税号向用户开票,是不是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呢? 2.收票:合同是市公司统签的,资金支付方是市公司,实际的购买方是县公司,发票抬头是市公司(与合同签约方一致),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呢? 这两个问题需要详细解答,要有具体的文件条文作为依据,谢谢!
公司A与B公司是合作伙伴,A公司有资金,B公司没资金,有设备有市场,A公司负责出钱买原材料回来委托加工成产品销售给B公司,然后再由B公司销售给客户,现在有一次业务是外销的,报关单上是用公司A和客户用FOB方式报关,款项是客户付B公司(CIf价),B公司付A公司(FOB价),但是实际业务是客户向公司B购货(CIF),B公司向A公司购货,那我这个开票要怎么开呢?是根据报关单的来开?这样的话有什么风险?
老师您好,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办公室购买办公用桌椅,文件柜一批,还有装修,合计金额12万多的样子。现在弄好了要付款了,对方开具了发票,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对方只给我们发了一个报价单,我们根据报价单验收。做账的话是不是还必须和对方签订一个合同呢?
由于分公司在开办期初证件未办理清楚,总公司代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在租的,并且后期也是由分公司支付款项。销售方按签约主体把票开给了总公司。有两个问题:1、付款方与发票收款方不一致,即实际业务发生者分公司付款,合同签约方总公司收票,这样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处理?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吗,这样处理税务上是否认定为正常?2、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公司购买小汽车的上牌服务费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费用
我企业向农民收购禽畜动物粪便,是直接反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必须让农民向我企业开具发票呢?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缴税咋缴
开劳务报酬的发票,需要交什么稅,税率是多少
老师,我们首单全部收汇,我们要变更经营地址,采购发票供应商还没给我开,我们是等变更完地址再让开发票还是现在开发票哪种方法更稳稳妥。首单采用的出口方式是EXW方式。这单出口销项发票怎么开
hscode 编码怎么能查询准确
商贸公司做批发零售的,有进销存软件,但做手工帐,库存商品超过百了,入账时库存商品的名字科目一定要写到三级科目吗?为什么网上说这样对账会很麻烦。
老师,你好,我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转入的固定资产,后续发生的支出,怎么入账?
老师,你好!在建工程(厂房,办公楼)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的后续支出,怎么入账?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怎么入账?
请给出具体条文规定
两个问题都要,麻烦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2个问题,这个实际是县公司购买的,不算是县公司发生的业务吗?合同对外签约主体是市公司,付款是市公司,现在销货方开票给市公司是可以的?
你好 那你们合同就要改 要写 县公司为主体的合同 不是市公司 。合同发票都要一致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