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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商品的企业,2019年12月25日与客户订立销售商品合司,合同总价款为75000元(不含增值税)。内容包括:(1)销售甲产品6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80元;(2)销售乙产品1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50元。甲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将甲产品和乙产品交付给客户,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纳税义务已经发生。2020年1月15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要求: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甲公司应如何确认与计量销售甲产品和乙产品的收入,并作出相关的会计分录

2020-08-1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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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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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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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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