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遇到合同违约时,我们需要先判断相关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而判断的依据就是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将业务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未履行,业务未发生 由于合同未如期履行,实质业务并未真实发生,所以也未触发纳税义务不得开具发票,更无须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类似情况还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的定金。 需要注意,除收款收据外,还应保秉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国税发【2018】28号文)保留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合同履行,已发生经营业务 1. 购买方支付的价外费用: 只有明确了价外费用的概念以及具体包括哪些费用,我们才能正确的界定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约定价款外其他相关费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纳入销售额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等都属于价外费用。购买方支付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方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购买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类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服务名称一栏可填写为销售货物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在“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注: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税费,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也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还需准备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老师 我想问一下 离职人员个税申报的话人员状态是不是要改为“非正常”
老师请问缴纳的当月社保费,用哪些分录做账呀
老师请教一下,个体工商户第二季度报经营所得,成本大于系统采集的(主要有些无票成本和人工费用),备注我写什么比较好
老师好,上季度开了27万的普票,这季度冲红了27万的普票,又开了10几万的普票,现在申报表是自动生成的,但是锁住了,显示有差额。这是啥意思呢?
老师,一台电脑上的个税删除员工信息会影响另一台电脑上的个税信息吧
老师,假如我的公司被合并,合并时间是8月1日开始,合并后我公司注销,但是我公司有营业外支出需要汇缴调增,这个调增是合并公司调增还是我公司被合并方调增,也就是25年汇缴谁来做
老师,请问,我申报了未开票收入 10完,勾选了进项发票 10 完,然后又开了一张红字信息通知单出去,可以这样操作的吗?
银行柜面公转私有限额吗?
酒店需要提供租金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说明
@郭老师,还在吗,没有成本进项可以先申报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吗
合同已经履行,违约金已经支付!那我就可以索取给对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的发票了对吧,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