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其他都不可以,出票人直接盖好章不写收款人名称给对方就是在授权补记
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明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这段话不能理解,既然可以授权补记为什么签发空白支票又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的授权补记,是授权给谁?被授权的人怎么证明自己是有这个权利的?
辉宏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苏某签发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甲银行。辉宏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苏某补记。苏某补记后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提示付款时,甲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余额为7万元,遂予以退票,并对辉宏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苏某要求辉宏公司赔偿1600元赔偿金。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苏某能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辉宏公司在出票时,出票日期10月10日应如何记载? (3)辉宏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苏某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银行对辉宏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苏某能否以辉宏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16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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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利润表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包含管理和销售)金额一样是正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