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审计准则对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这些情形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但其是由法律或法规作出的规定; 2.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了某些事实(即期后事项),并且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或修改了审计报告。 除上述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 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提前应用(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 3.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

哪些情况应当加强调事项段,哪些可以加强调事项段。
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段事项的情形,不能对同一事项既发表保留意见又在强调事项段中进行说明。该怎么理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了某些事实,并且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或修改了审计报告。这件事,为什么既可以增加强调事项段,又可以增加其他事项段?
老师,麻烦帮我看看这个审计的题目,这个第5题,题目说的是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不是应该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吗,怎么同时增加2个段来说这件事?
增加强调事项是不是那些不会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强调事项段有什么区别?
上面是应当,下面是可能吗
上面是应当,下面是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