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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资料二:将价值40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白酒,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210万元,供给收回委托加工的白酒3800吨,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消费税,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乙企业该项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400+210+3800×2000×0.5÷10000)÷(1-20%)×20%+3800×2000×0.5÷10000=627.5(万元)。请问为什么从量计税的380万还需要/(1-20%)*20%呢?这部分从量的消费税额还需要再计税吗?

2020-09-13 17:0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13 17:08

您好,是的,从价计征计税依据包含从量部分。在计算合计消费税时还要计算从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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