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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行使条件第4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个是什么意思,不太明白,请指教

2020-09-26 09: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26 09:35

你好, 债务人不及时的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有代位权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要求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抵消。所以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举例的话,A欠B钱,C欠了A的钱;当A还不出B钱的时候,C欠A的钱就可能会被用去还给B。 说的在具体些,A向B借钱,B可能就会要A出担保,A就可能以C欠A钱这个原因权利质押给B。 又比如,A借了B钱,C借了A钱;A还不出钱给B,还跟C说,你的钱不用还给我了,这时B就会有一个代位撤销权,撤销A对C说的不用还钱,而要C将欠A的钱直接还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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