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是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一、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对地震灾区的捐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 号)规定: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自2014年8月3日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五、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六、对符合条件对基金会的捐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八、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用于研发对资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 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对北京冬奥会的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于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为限额的扣除,已100%全额扣除的捐赠又有哪些
个税中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有哪些
怎么区分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怎么区分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全额扣除捐赠金额的有哪些
代理据账公司来的新客户之前个税报的不知道是谁直接人员信息采集报了一个人之前的没有选离职可以吗
老师你是真人吗还是机器人
合作社管理人员发工资可以不走公户发现金吗
老师我想问下找顺丰发货,顺丰那边因为车临时来不了,网点自己找了车平台开票只能开给顺丰那个主管,那个发票可以用于我们公司报销吗?
2019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租生产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资产:全新生产设备。(2)租赁期开始日:2020年1月1日。(3)租赁期: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0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10万元,甲公司均在每年年末付款。(5)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设备在202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17万元,账面价值为700万元。(6)初始直接贵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佣金3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该资产到期后资产余值为20万元,由第三方提供担保10万元。到期后资产返还给出租方,到期后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8万元。(8)全新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9)P/A,6%,4=3.4651,P/V,6%,4=0.7921,P/A,8%,4=3.3121,P/V,8%,4=0.7350要求:完成出租方从出租到收回的所有账务处理。
某企业2×19年7月31日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为864500元,而银行对账单上企业存款余额为852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有以下未达账项:(1)7月26日企业开出转账支票375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登账。(2)7月28日企业委托银行代收款项5000元,银行已收款入账,但企业未接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登记入账。(3)7月29日,企业送存购货单位签发的转账支票18750元,企业已登账,银行尚未登记入账。(4)7月30日,银行代企业支付水电费2500元,企业尚未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故未登记入账。要求:根据以上有关内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分析调节后是否需要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现金折扣的商品有哪些(具体举两个商品)
2019年1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租生产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资产:全新生产设备。(2)租赁期开始日:2020年1月1日。(3)租赁期: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0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10万元,甲公司均在每年年末付款。(5)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设备在2020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17万元,账面价值为700万元。(6)初始直接贵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佣金3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该资产到期后资产余值为20万元,由第三方提供担保10万元。到期后资产返还给出租方,到期后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8万元。(8)全新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9)P/A,6%,4=3.4651,P/V,6%,4=0.7921,P/A,8%,4=3.3121,P/V,8%,4=0.7350要求:完成出租方从出租到收回的所有账务处理。
承租人甲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不动产(供管理部门使用)租赁合同,用银行存款支付初始直接费用1.4万元,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1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开始日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00,合同规定,2021年初起基于过去24个月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要上调一次,2021年年初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20。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采用的年折现率为5%,2021年年初的年折现率为6%。已知(P/A,5%,5)=4.3295,(P/A,5%,3)=2.7232,(P/A,6%,3)=2.6730。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在5年内计提折旧。假定利息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完成甲公司从2019年到2023年年底的全部账务处理。
承租人甲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机器租赁合同,用于生产A产品。租期满后,返还给出租方。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第1年,租金是可变的,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第2~5年,每年的租金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即租金将在第1年年末转变为固定付款额。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年利率为6%。假设在第1年年末,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所确定的租赁付款额为每年20万元。已知(PM,6%,4)=3.465。假定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在4年内计提折旧,利息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本题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保留一位小数)。要求:完成甲公司从租入到返还的全过程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