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1开始营改增,之前老项目是可以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还有房地产,有之前的项目,还没卖完,或者还在建的?就是比如我开发了这个小区,当时还没有建好,到现在我还在建,所以就是属于简易计税?,什么时候营改增的?
老师你好,咨询个问题,我们是做市政工程的,现在有个项目,这个项目短期之内还开不了工,甲方现在要按合同预付我30%的工程款,这个工程属于异地的,还需要到异地预缴税款,我想问的是,我这笔预付款是不是得需要全额缴纳税款,这个项目还没开工,也就没有成本发票,那我这个所得税也得全额缴纳吧?那之后我正式开工了,能有成本票的时候,还能抵之前预付款时缴纳的这个税了吗?
老师,我这边又有问题,要问您了,就是,比如说我这边是做计件的,然后供应商给我们开票,他开呃在建,他在开空存款项或者是建筑工程的时候,他的发票开的时候,不应该就是要把那个工程项目写上嘛,然后现在呢,他有一个工程项目景观工程,他的合同是500万,但是他结算下来只有300万,相当于说合同价格跟那个结算价就相差了200万,然后他在付款的时候吧,我们已经给他付到了300万,这样子的意思。
老师 请问一下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建筑工程都是发包出去给施工单位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材料款,我目前是直接记在,开发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费 里边,,然后昨天审计局问,怎么没有归集到在建工程里边去?? ,我不太理解,不知道咋解释,为什么要挂到在建工程里??我之前跟着上一个会计学习的时候,就是都挂在开发成本里的,这个和在建工程有什么联系呢??。。
老师您好,请问我2021年3月自建厂房竣工,账上挂有2000w已开票在建工程,21.3转在建工程入固定资产,次月折旧,建筑服务费还有100w没有开票,未开票的没有暂估入账计提折旧。去年3月开了70w发票,会计入了在建工程,还有30w去年7月开票了也是在建工程,没转房子固定资产,上个月发现 发票多开了18w,就把这最后开的30w发票退回去给建筑公司了,以及还有17年交的120w土地价款没转入房子固定资产。请问我如何处理?我要补21年3月的暂估入账100W吗?然后补计提220w(24个月折旧)?30W没收到发票以及22年7月收到发票的(21.3-22.6月)没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吗?
老师你好!分红都没有交个税,现在未分配利润过来,怎样来降低未分配利润,现在未分配利润过大,股东需要变更,是不是按占比核算未配利润,才能股东变更,这时也需要交20%分税,例如未分配利润有400个,占比50%,股东400*0.5*0.20=40万元,这是交股权转让费用,老师是这样核算吗?
老师,电商公司中途把企业支付宝入账,期初支付宝有余额,怎么处理合适
老师您好,公司剩下25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如果公司不开了,这些税可以申请税务局退回吗
@董老师,我想我们肯定要每个月编了,因为老板很关注外单的利益,而且经常要受日本那边检查,要发送报表。
老师残疾人保证金,必须按照实际数字交吗,以前都可以象征性交点的
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到的水费发票里的水资源和污水处理费是免税和不征税,但是公司有部分房子是出租给公司使用,开给租户公司的对应税率是3个点,但是这个月税务局通知我们要按9个点开票,并补全以前所有的应该按9个点开的发票而按3个点开的差价,我想问一下老师,这样我要补前面大概有四年的6个点的差价我们公司就自己承担了,后期把我们应收租户的水费单价和水资源单价和污水处理的单价都做相应的增加,可以吗?因为正常转售的水电费应该是不能随意加价的吧?麻烦有了解的老师回答下,谢谢!
给别人开专票只填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么
老师,增加装修装饰经营范围流程有吗?不需要增加资质类证书吧?
扫码失败是怎么回事?登录不上
老师,麻烦问下个人欠了公司70万,然后通过薪薪通平台,付给了劳务公司70万,公司又欠劳务公司70万,劳务公司收到了钱就不想给公司了,公司欠他们钱,那这个个人欠款公司怎么平账呢?怎么处理合适呢?
意思是我的老项目建好了,只是我还在卖这个项目,就可以用简易计税对吗,那对于工程的来说,是说之前营改征的项目还没建好的意思吗
是的,还是老项目那这个就简易, 来源:言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