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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和电脑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约定如下: 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要向B 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80万元。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请分析A公司应按混合销售处理还是按兼营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份数是否为划分的依据?如果电脑价款是80万元,面软件开发服务是100万元,是否会影响界定?混合销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2020-11-02 09: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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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10:05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按分别计税处理的。你这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约义务,单独计税处理的。 不影响,界定标准,是否同一应税行为,是否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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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正在解答,请您稍后
2023-11-23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按分别计税处理的。你这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约义务,单独计税处理的。 不影响,界定标准,是否同一应税行为,是否同一主体。
2020-11-02
你好,混合销售的意思就是对同一个客户的业务
2023-10-26
您这里是属于混合销售,因为销售电脑和提供相关开发服务,并非是同一应税行为,有的时候也并非同一主体。 所以是单独处理的。
2020-10-22
你好,学员,具体哪里不清楚
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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