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 这里指的 是开办期结束,你总的开办费按3年处理的。
这个企业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摊销,现在又说作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的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发生的一笔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以后,那这些费用不是相当于亏损了。我不太清楚开办费和生产经营费用由什么区别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老师这个问题我不太理解,我们单位的开办费所得税前还要调增吗,我就按月摊销不就可以吗
请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果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新税法规定在不低于3年摊销。由于开办费是陆续发生的,那么,我是在归集全了所有的开办费之后开始摊销呢,还是每发生一笔开办费,就在发生当月或次月开始摊销呢?也就是说,这3年的摊销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提问:我们单位现在筹建期的支出都在开办费中核算,12月份开始公司就有收入了,是不是就可以开始摊销这个开办费了?摊销时,账务上是一次摊销进相关费用或者成本,但是1月份申报所得税的时候是不是要按照规定按照5年分摊 的金额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 税法上两个选择 新设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 (1)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无论企业选择哪种所得税税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请问老师,税法两种选择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