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这个是免税的,

香港子公司往国内母公司分红的话,所得税怎么算?假设国内母公司税率15%?
你好老师,国内公司向香港公司股东分红,怎么缴税呢
老师好,请问下母公司在境内,全资子公司在香港,假设香港子公司今年10月有分红,对于这笔分红款母公司需要交税吗,如果要交税的话是什么时候缴纳呢,季度还是年度的时候进行申报?如何填报,谢谢~
老师好,跨境电商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从国内公司出口到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在出口到各地,那么香港公司以利润分红的形式给国内公司打款,要不要纳税
假设国内是母公司,国外(香港)是子公司,这样的模式是否和国内母子公司的操作模式是一样的。另外51%和49%或者70%和30%有什么区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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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薪金申报错误,如果要更改的话,怎样更改?
劳务分包方,又把某项专业作业分包给了个人,个人到税局代开了劳务发票,我作为一个分包方,采用简易计税3%,可以把我再分包出去的金额扣除之后缴纳增值税么,比如总包分给我150,我又分出去30,我计算增值税可以(150-30)/(1+3%)*3%干过建筑劳务老师回答
老师,您好。技术服务公司11月份签了6万一年的服务合同,12月份把6万的发票全部开了。款还没收到。像这种的怎么确认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比报关单申报日期晚,税局问是怎么回事?这种情况怎么解释呢?
请问挂靠社保有什么风险
A出租汽车公司(小规模)11.1收到张三购车款及保险123500元,11.2日A公司付汽车销售公司(B公司)购车款110000元,并取得抬头为A公司购车发票一张,同日A公司付保险公司(C公司)保险款13500元,并取得抬头为A公司保险发票一张,张三与A公司签订一份网约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网约车行驶证户头归A公司,实际使用权归张三,购车款保险购置税等由张三承担支付且不与退还,合同约定期限为8年,约定期间每月收取300元管理费,预收次年保险费1000元每月,流量监控费用75元以及二级维护费25元,请教老师,这些业务如何做会计分录才合理合规?
老师,T型账是不是要留出一些空间,把业务1—8腾完就没空了
公司买车法人贷款利息入账附件是什么?
老师好,增值税主表,第30行, 1.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本月数,不知道怎么填? 2.为啥即征即退项目的本月数会自己跳出来?
是哪个财税文号规定的,谢谢
国内公司盈利基础上也是免税吗
不好意思,香港虽然是中国的,但是也是属于境外,要交税 A公司是大陆公司 B公司是香港子公司 是我国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关键看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同时满足两个要求: 一是主体身份要求,分配股息、红利一方和获利方皆为居民企业; 二是股息、红利性质要求,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案情知,B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符合股息、红利的性质要求。因此,从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关键看B公司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下文中将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简称为“居民企业”,在讨论税务问题的语境中,居民企业指根据中国税收法律认定的居民企业。那么,我国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据此,居民企业认定标准有二: (1)境内注册; (2)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只要符合其一,则应认定为居民企业。因此,外国企业也可能属于居民企业。而外国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关键在于判断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而需要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 关于实际管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作出了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这并不够明确,但实务中已经常态化的一种情况是: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可能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标准,进而认定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三条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案情知,B公司虽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但因B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财务人事独立自主,显然不满足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因此B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进而可以确定,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应当纳税。 (二)所得税抵免问题 承接上述分析结果,既然A公司需要就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纳税,那么必须要仔细考虑所得税抵免问题。 首先,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文简称“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项规定,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25%以上的股份,因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香港按5%缴纳所得税,该部分税额可在内地直接抵扣。 其次,因A公司从境外分回的是股息、红利,需要进一步考虑间接抵免的问题。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符合间接抵免的要求,但因B公司在香港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未缴纳利得税,其抵免金额为零,按此逻辑,回内地后原本享受免税的仍需要纳税,进而导致香港税收优惠未发生实质效用。 这又涉及到税收饶让问题,即需要进一步考虑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中是否存在税收饶让的规定。查阅相关条款知,中国与香港并未做出税收饶让的规定。 因此,A公司从B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只能进行直接抵免,其间接抵免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