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红冲发票必须全部联次收回再开红冲发票的文件是几号文哪

2020-11-19 10:1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11-19 10:10

您好 没有说必须全部收回作废的才全部收回

头像
快账用户4026 追问 2020-11-19 10:14

对方没有认证,发票对方遗失了,需要我重开发票,发票未收回开红冲发票是有风险的,所以想看下文件,跟对方说明一下,对方不要记账联复印件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19 10:17

你好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网站无障碍 ● 客户端 ● 微博 ● ** ● 邮箱 搜索 ● 总局概况 ● 信息公开 ● 新闻发布 ● 税收政策 ● 纳税服务 ● 税务视频 ● 互动交流 首页 > 税收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7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基础条件。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相应地需要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自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需要废止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网站纠错 ● 关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访问统计|网站管理|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税务总局客户端 ● 个税APP ●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没有说必须全部收回作废的才全部收回
2020-11-19
你好!不对的,专票可以不用退回
2021-01-12
不给 负数发票不给的
2021-04-02
同学你好 这个不是必须收回的
2021-07-21
您好,这两种都可以,对总数没有影响的
2024-11-16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