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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新政策的个人所得税和旧政策的个人所得税,区别在哪里,麻烦老师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2021-01-0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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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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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12:00

◆“新条例”删除了个人所得视同销售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激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正式文件按大家的意见删除该内容。 2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变动不大。因为是大家关心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预缴时,只有工资薪金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 2、 明确一个月内连续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税款。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租金计算应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月内取得的,可没说是取得几个月的哦。 3、 明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社保支出)后超过6万元; 2)年度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减专项扣除后超过6万元; 3)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申请退税的; 也就是说,年收入减专项扣除余额大于6万元,且两处以上所得,或有工资薪金外其他所得的要办理汇缴;预缴与应缴不一致的,少缴的必须汇缴;多缴的申请退税才汇缴,不申请退税可以不汇缴。 5、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是明确规定项目和额度的,一个纳税年度扣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扣除; 其他扣除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个税前扣除,但不属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的支出,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6、专项附加的信息由个人提交,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随便变更; 7、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 ◆“新条例”取消了按月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规定。是不是为了堵个人退税导致扣缴义务多收手续费的漏洞呢? 4 ◆“新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调高要求,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征税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是“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5 ◆“新条例”删除了“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规定,实际情况只能核定的,还是可以核定的哦。 6 ◆非居民纳税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非居民纳税人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税的期限延长到六年。且“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比“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更准确清晰。 7 ◆境外所得抵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的规定来理解。 8 ◆“新条例”还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境外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机构的盈利”。是否境外亏损可以境内所得弥补需要进一步确认。 在对经营所得的界定中,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取消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限制性规定,明显的体现了政府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态度。 9 ◆“新条例”虽然删除了视同销售和纳税调整的规定,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中已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是法定事项。文件对纳税调整补征利息计算时适用利率作了调整。 明确税务局纳税调整后补征税款的利息是以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贷款款基准利率计算。比如补征2019年3月税款,计算利息的利率为4月1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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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删除了个人所得视同销售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激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正式文件按大家的意见删除该内容。 2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变动不大。因为是大家关心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预缴时,只有工资薪金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 2、 明确一个月内连续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税款。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租金计算应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月内取得的,可没说是取得几个月的哦。 3、 明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社保支出)后超过6万元; 2)年度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减专项扣除后超过6万元; 3)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申请退税的; 也就是说,年收入减专项扣除余额大于6万元,且两处以上所得,或有工资薪金外其他所得的要办理汇缴;预缴与应缴不一致的,少缴的必须汇缴;多缴的申请退税才汇缴,不申请退税可以不汇缴。 5、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是明确规定项目和额度的,一个纳税年度扣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扣除; 其他扣除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个税前扣除,但不属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的支出,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6、专项附加的信息由个人提交,扣缴义务人不可以随便变更; 7、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 ◆“新条例”取消了按月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规定。是不是为了堵个人退税导致扣缴义务多收手续费的漏洞呢? 4 ◆“新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调高要求,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征税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是“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5 ◆“新条例”删除了“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规定,实际情况只能核定的,还是可以核定的哦。 6 ◆非居民纳税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非居民纳税人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税的期限延长到六年。且“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比“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更准确清晰。 7 ◆境外所得抵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的规定来理解。 8 ◆“新条例”还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境外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机构的盈利”。是否境外亏损可以境内所得弥补需要进一步确认。 在对经营所得的界定中,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取消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限制性规定,明显的体现了政府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态度。 9 ◆“新条例”虽然删除了视同销售和纳税调整的规定,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中已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是法定事项。文件对纳税调整补征利息计算时适用利率作了调整。 明确税务局纳税调整后补征税款的利息是以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贷款款基准利率计算。比如补征2019年3月税款,计算利息的利率为4月1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2021-01-07
你好,就是按2.5%,比如你利润50,50*2.5%
2022-03-21
尊敬的学员您好!您看看这样的行不行? 问题描述: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稽查,查实该企业通过工资单造假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业务。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前分析中发现,该公司属知识密集型行业,主营业务为提供工程咨询等劳务服务,成本费用主要为人力成本。根据这一特点,稽查人员决定将工资费用稽核作为检查重点。   经过对应付工资明细账进行审核,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计提工资费用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一致,一些月份甚至相差将近20万元。稽查人员查看账目中的相关凭证及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每月按工资表计提工资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却按不同的金额做账,并且记账凭证后只附一张银行代收付业务委托书,上面只有一个代发工资的总金额,并没有员工工资的详细发放清单。   税务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其进行了税法宣讲,该企业最终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真实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转款记录。企业负责人承认,由于工资实行提成制度,员工每月收入与其业务量变化挂钩起伏较大,为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采取了工资单造假的方式。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政策依据: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处理建议: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罚款25万元的处理决定。   
2023-01-14
你好 哦实际利润乘以22.5%。
2022-01-10
您好,没有新政,还是每月扣5000元生计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提高起征点的减税红利有望率先落地。此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看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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