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一般情况下,记入管理费-招待费。

2、将自产产品100件发放给职工做福利。产品成本200元每件,单位售价300元每件。增值税率13%。其中,生产甲产品工人50人,生产乙产品工人30人,行政管理人员10人,销售人员10人。分以下环节做分录:(1)确认非货币性福利。(3分)
给非本单位营销人员发放节日礼品如何记账?
甲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的产品500件作为国庆节福利发放给职工,产品单位成本300元,公允价值500元,增值税率13%;本单位共有职工5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350人,车间管理人员20人,销售人员30人,厂部管理人员100人。
甲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的产品500件作为国庆节福利发放给职工,产品单位成本300元,公允价值500元,增值税率13%;本单位共有职工5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350人,车间管理人员20人,销售人员30人,厂部管理人员100人。
甲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的产品500件作为国庆节福利发放给职工,产品单位成本300元,公允价值500元,增值税率13%;本单位共有职工500人,其中车间生产工人350人,车间管理人员20人,销售人员30人,厂部管理人员100人。
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是填写实际的工资还是填写最低基数?
老师 如果我是16年高中毕业 自学考的初级并参加会计工作 23年报考的高起专 26年高起专毕业 那我26年能考中级吗
我想接触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电子税务局上解除关系的地方出现这个对话框是什么意思呢?
支付了广告费,未拿到发票。账务处理,为什么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而不适用预付账款科目
老师 我想问一下考中级是需要专科毕业5年且工作年限5年还是专科毕业只要工作年限5年就可以
收到摩托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公司对公贷款的利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出来吗
一般纳税人开出发票是600多条,不同东西的配件,录单必须一个个录吗?可以直接五金配件,然后一个总价,数量全部相加,这样录凭证吗
公司聘请的女员工,年龄已超五十周岁,但她没有领退休工资的,这种算不算是聘请退休人员
计提安全生产费,可不可以每个月按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比例计提?比如这个月按成本比例,下个月按收入比例?
他是在我们外包的营销部门工作的,业务招待和劳务费哪个更合适?
同学你好,业务招待费更合适,或者入福利费也行。
福利费那得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可他不是我们的员工。工资是他自己的单位发的
同学你好,如果是全员发放的福利,可以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如果不是全员发放的福利,可以不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的。
问过税务局,不能按工资薪金申报。
同学你好,有的福利费不用申报个税的,直接记入福利费即可,那就不按工资薪酬申报了。
按照正规的流程应该是怎么做的?
同学你好,应该是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在财务借款,到市场采购,回来之后验收,发放,粘贴报销单,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我在网上查很多都说做业务招待,也有说有劳务费的。请问有福利费有政策条文可依据吗
同学你好,麻烦你看看以下两个文件,谢谢。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看完了,条文都在说单位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没有提及外包单位员工,外包单位不是劳务外包,是业务外包。
同学你好,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处理即可。
没有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的吗?一年就发了一两次
如果做业务招待是不是更说得过去
同学你好,没有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的。
个税就按工资薪金报吗?
同学你好,我的理解,做福利费更说得过去的,其工资可以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的。
那就会有两头工资,我这边就不能减去5000的扣除数,要交3%个税了。劳务的话低于800是不用交税的。业务招待要交20%。
同学你好,你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