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6%,所得税税率25%,随时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4月3日,销给外地乙公司B商品200台,每台售价620元,成本520元,
已确认收入并收款。5月20日,乙公司验收时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价格上给予乙公司10%的折让,并开具红字发票退还相应款项。
2.7月9日,销售给甲公司C商品5 000个,每个商品的标价为100元,成本70元,因其购买数量多,给予甲公司10%的优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甲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根据以往经验估计甲公司将在20天之内付款。7月25日,甲公司支付给红星公司C商品的货款。
3.11月18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丁公司D商品3000件,每件200元,成本120元。合同规定,款项在随后的3个月内收取,每月末为收款日。11月30日,收到第一笔货款。(增值税随着收入一并确认)
4.假设该公司本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12月31日,计算并结转应纳所得税(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编制红星公司相关会计
1.借银行存款1438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4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198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4000 贷库存商品104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12400 应交税费销项税1984 贷银行存款14384
2.借应收账款5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7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 贷库存商品350000
借银行存款517500 财务费用4500 贷应收账款522000
3借应收账款69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9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00 贷库存商品360000
借银行存款232000 贷应收账款232000
4.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是10000*25%=250
借所得税费用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
借本年利润250 贷所得税费用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