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体 ● | ● 繁体 ● | ● 无障碍阅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客户端 ● 微博 ● **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新闻动态 ● 政策文件 ● 纳税服务 ● 互动交流 首页>政策文件>热点问答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 2019-03-19 15: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 | ● 网站管理 ● |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230019 蜀ICP备1901614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170号

这个钱是给经办人的吗?
企业可以自己留着,也可以给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