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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5月1日与另一企业签订设备购进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预付30%价款,6月1日设备到厂后付30%,7月1日安装完毕双方验收合格后付3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1、该销售方式在增值税上应为何种销售方式?(分期付款?预付款?)2、销售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2021-03-14 22:2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3-15 07:53

你好,属于分期付款,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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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698 追问 2021-03-15 13:06

是付一次钱,确认一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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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3-15 13:07

你好,是的,你说的很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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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698 追问 2021-03-15 13:07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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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3-15 13:08

不客气,祝你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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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属于分期付款,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
2021-03-15
同学你好,1、该销售方式在增值税上应为分期付款,2、销售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
2021-03-14
1. 销售方式 属于预收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 为预收款,后续 30%、5%、5% 为分期收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原条款 “全额开票” 会导致开票时全额纳税(与收款进度脱节);若按收款进度开票,则各节点收款后开票时纳税。 企业所得税: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全部收入。 3. 需修改处 将 5.6“出具 13%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改为 **“按付款进度分期开具对应比例的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增值税纳税义务与收款进度一致。
2025-07-24
5.2条可补充明确预付款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万元”。 5.4条可补充“支付合同总价的5%货款”,使表述更完整。 ​ 5.5条可改为“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调整标点使表述更清晰。 ​5.6条可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如“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07-24
同学你好 暂估的不用暂估进项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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