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第三人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出对价,仍然按合伙企业最开始的财产处置处理
财产份额处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财产份额,只要一致同意了,其他善意的第三方即便是有出对价,那么这个份额,也还是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
普通合伙企业拿财产出质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是这样理解 的吗?即使善意的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他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出质 财产,也还是归合伙企业,是这样?
以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身份, 加入要成立的这家合伙企业,要是合伙企业负债 还不起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对它在这家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这个合伙企业的债务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不是也只是承担他的有限责任,不会连累他的个人家庭财产?前提市合伙企业经营市合法生意哈。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 创立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那肯定不会连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吧?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合伙人加入肯定就是有限责任吧
老师,对于第72题有疑问 ?为何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有客车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归属的,最终是属于出租人B,那么A运输公司就无权处分,而丙支付了对价,且丙不知情,完成交付,为何不能善意取得?另外D选项,明明是买卖合同,而且动产未经登记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D就是对的,丙也可以继受取得客车所有权呀??对CDE选项有很大的疑问?
合伙企业,放高管期权的公司,其中一个合伙人转让了部分份额给新进合伙人,转让价格50万,有溢价部分,请问转让人需要以什么金额为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背景:转让人前期实缴了投资款到合伙企业,并且是有溢价部分放到资本公积,而且转让人这两年中途还受让了其他退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估计也是私下协议。前两天来了个券商说还要考虑总公司的估值对应这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