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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好!我们是小微企业,公司办公室租赁合同是老板私对私转账支付,没有发票入账。目前想公对私支付,税金358.81元(深圳目前缴纳房产税和个税)我们承担,包含在成本里。对方不同意开发票只好作罢。对方坚持开发票就公对公,税负1144(对方要求加10个点)比较大,老板不愿意支付比较高的租金(办公室不含税租金为每月11440元)。请老师帮忙看看怎样操作好。谢谢老师!

2021-07-28 14: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7-28 14:31

同学您好,对方也是属于公司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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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921 追问 2021-07-28 20:19

对方既有公户,可以对公开发票。也可以个人收款,私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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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28 20:27

那这个房产是在公司名下还是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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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921 追问 2021-07-29 11:19

老师,关于房东的还需要知道什么?麻烦一次告知我一下,我去物业问完好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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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29 11:42

个人的话去代开发票需要有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公司的话,那就不能代开,只能公司给您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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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对方也是属于公司的是吧
2021-07-28
同学你好,可以这样操作,但是有风险。不建议这样做。
2021-07-30
您好。建议是对公付款,把发票拿回来。
2021-07-21
您好,权责发生制,我们不能把这个租赁入在25年,还是得申报在24年, 以下是政策 1、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3.、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2025-03-07
您的理解基本正确。关键点在于: 1. 租赁合同 是基础,但无发票可能影响税前扣除。 2. 收条 可临时记录,但不支持税前扣除。 3. 无发票支付 时入账,汇算清缴需调整。 4. 未实际支付 租金的员工,暂不处理。 建议:确保合法合规操作,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以防潜在风险。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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