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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A有两个股东,一个是合伙企业x(合伙企业x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y。 合伙企业x、个人独资企业y对外转让所持有限公司A股权,受让方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我们目前查询,合伙企业x、个人独资企业y对外转股所得应纳入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x、个人独资企业y自行申报缴纳,而受让方无代扣代缴义务。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2021-08-0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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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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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16:10

你好 是的,你的理解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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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的,你的理解 是正确的 
2021-08-02
 你好;    1. 是的;    A按照 20% 按照股息红利报个税的;  法人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报的 ; 2.    自然人 A 的代扣代缴;   法人企业的自己报    
2022-08-22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2023-12-13
如果说你这个是转让所得10万,这个是按照20%内交,不用这个累进税率的。
2021-01-11
您好,学员。根据现行政策,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进行了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按应分得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时,即为纳税义务的时点。 一般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需在取得转让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申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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