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你说的没错,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违约责任。但是这个地方主要讲的是逾期利息问题,就是说借款人不但要还本金,出借人主张赔付逾期还款利息时,借款人还要还逾期利息。 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师我的理解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逾期利益按照6%人民法院支持还是逾期利息也没有 2、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可以按照6%,逾期也可以按照6% 2、公司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可以按照市场利率? 3、公司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利息按照市场利率6%,逾期利息也可以按照6% 4、公司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借款利率算。 要不老师你给我总结一下吧,我有点弄混淆了
划红线的这段话怎么理解,没有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不是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还款违约责任吗?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师这个3.85%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贡任?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