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实际利润交所得税
老师,我们是总承包方,只把劳务分包出去,只收管理费和税金,我们是简易计税,我们提前收分包方3个点的增值税,那等分包方提供来劳务发票时,还用返税给他们吗?提供来的劳务票备注栏都写着差额征税
老师,我们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把劳务分包出去了,收到分包方的劳务发票,写着建筑服务*劳务费,可以吗
老师,建筑施工简易计税,我们把劳务分包出去,我们分包的劳务收到劳务发票,可以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老师 我不知道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数据在哪里找 一般纳税人 跟小规模都不知道 能教教我吗
老师,请问转让使用过的设备取得的收入和盘盈取得的收入属于啥收入啊
老师,请问要怎么查看公司应缴纳多少社保,个人应缴纳多少社保呢
老师,我明天去一家公司上班,我是小白,要怎么了解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呢?
老师,公司采购了一批材料,这包括了五种材料,但发票开的其中的一种材料,单位是“批”,这个发票应该不可以这样开吧
东西卖了,钱还没收回来,怎么做账
老师,问一下,公司内部银行卡转来转去,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老师:公司亏损几千万,然后我们公司是另外一个公司100%控股,现在控股公司要追究责任,公司欠租金,房东把办公室门锁了,会计凭证都在办公室不让拿走,会计工资也没有发,时隔一年了,现在房东找了律师,说办公室里面什么都没有了,我们公司的凭证没有了,现在说要追究会计责任,没有凭证了,那会计需要担责任吗?
行政单位公务员通讯补贴和公车补贴会计分录分别 怎么做?
老师你好,请问发行股票,获得长投又是怎样的逻辑呢?贷方是股本,那是代表所有者权益增加,借方是长投,又是增加,两者都增加?@段天峰老师
那这个劳务发票不可以差额交增值税吗?
可以,可以差额计税的
具体差额计税是怎么差额法?麻烦老师可以说一下吗?
你好 你好,参考一下, 一、差额计税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虽然现在营改增了,但营业税条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小结:营改增后建筑业差额计税适用两个环节:1、预缴环节(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的申报环节(一般计税申报环节按销项减进项计算应纳税额,不考虑分包扣除,也就是说,一般计税预缴环节虽然差额计算,但不影响总体税负,只是将差额部分预缴税款推迟了一个申报期左右(一般情况下,当月预缴到下月申报时间差)缴纳税款,总体税负不变)。 二、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实务中发票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分包方是专业分包的,开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劳务分包的,开具“劳务费”)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小结: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的理解 1、实务中营业税时代分包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差额扣除,一个是专业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工程款”的发票,一个是劳务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劳务费”的发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种认识,只有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的发票才可以扣除。其实在营业税时代这样说并不会产生错误结果,但到了增值税时代,还这样认为可能就是错的了。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取决于开票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税法或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做出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11号公告中不难发现,纳税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销售自产钢结构(这里以钢结构为例)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是建筑业的专业分包行为,那么,按照11号公告规定要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发票怎么开具呢?还全部按照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可以吗?显然是不可以的,货物要按17%或3%开具内容为“货物”的发票(习惯称为材料票),提供服务部分仍然按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那么问题来了?这里的材料发票可以作为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吗? 回看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专业分包的纳税人就钢结构部分开具“材料发票”是按照总局11号公告规定操作的,单独核算,按货物内容开票,也是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对应的款项,当然可以作为总包方差额计税的合法凭证。实务中要严格掌握,从分包合同入手,发票内容要与合同内容、工程结算凭据(工程量清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