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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就账务处理方法我在网上查过,基本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一次性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二是,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一次提足折旧;三是,按正常的固定资产购进处理,购进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月计提折旧,年终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这三种方法倾向于哪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2021-09-15 10: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9-15 11:00

你好,同学,税法的财务是分开的,税法说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是指财务要按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处理。从实务的角度考虑,应该第三种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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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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