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一、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累计已计提折旧的金额) 贷:固定资产-明细(原值)(购买时不含增值税原价) 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03 *3%) 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03 *1%) 贷:固定资产清理 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一、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确定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13%) 销项税额=销售额*13%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会计处理 1.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累计已计提折旧的金额) 贷:固定资产-明细(原值)(购买时不含增值税原价) 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增值税)(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13 *13%) 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提示:由于附加税为本期应纳增值税(销项减进项)计算出来的,所以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附加税不过渡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除非本期进项为零。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累计已计提折旧的金额) 贷:固定资产-明细(原值)(购买时不含增值税原价) 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03 *3%) 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收到的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03 *1%) 贷:固定资产清理 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公司19年10月购买了价值10万元小汽车一辆,一次性折旧处理,20年12月把车卖了5万,请问怎样做账务处理?税务上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额吗?
老师,请问分录怎么做? 18年买了一辆二手货车25880元,19年年底折旧完毕。 21年重新购置了一辆新货车5w。旧的货车再卖出去34770元,赚了8890。 请问老师,这个处理掉的旧货车分录怎么做。
我公司19年5月175000元购入一辆车,于2021年8月25万卖了这辆车,请问怎么做账,分录怎么写
老师,我们2011年够了一辆车,到今年5月份还有32000折旧没提完,但是公司把这辆车卖给个人,二手车市场开发票4万,又重新购入一辆新车请问怎么入账呢
老师,我公司出售一辆在2016年8月购买的卡车,请问我分录怎么写
所得税看累计利润总额吗。累计利润总额不亏就就计提所得税
同一法人注册的两个公司可以互相开票吗?
老师只要盈利就计提所得税吗
老师 上课讲新规定投资性金融资产中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分录应该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这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呀 就是考初级中 只要是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分录就这么写呀
老师!企业由个体工商户变成小规模公司,期初建账,账户的启动资金就是实缴资金吗?
老师,日常经营性且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支付给本公司人员的可以做应付职工薪酬做无票支出税前扣除。支付给非本公司人员的,个税代扣代缴,然后还要按票才能计入营业成本/管理费/销售费用才能税前扣除。是不是这样理解?
出口退税的时候法人卡和操作员卡都要有吗
老师,比如月休四天,工资含社保6000,一个月的工资有几种合理的算法,谢谢
12月拼柜出口 货一 已提 现在5月出口退税还可以改提单吗
请问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和开票系统开票数据不一致是什么原因?手动修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