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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原来的一个股东,转让给其他两个新股东,,不设监事会,监事任免文件怎么写?包括文件标题

2021-10-19 10: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0-19 10:35

监事任免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任命:xxx为监事,任期x年。 xx公司股东会 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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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免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任命:xxx为监事,任期x年。 xx公司股东会 成员签字
2021-10-19
同学你好 可以的,可以的
2020-09-08
您好,您是哪里不明白呢?
2023-11-04
你好,您提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董监高”连带责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不同版本或不同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的定义和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解释,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规定将已缴纳的出资款项或资产转移出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一个规定中,提到“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监事”,可能是因为在该规定的具体情境或法律解释中,监事并不被认为是直接参与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人。 然而,在第二个规定中,明确提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监事”被明确纳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监事在防止抽逃出资方面的职责和责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至于应该按照哪个规定来执行,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有了更明确或更严格的规定,那么应该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某个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吻合,那么也可能选择适用该规定。 总之,在处理涉及“抽逃出资”和“董监高”连带责任的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2024-04-30
你好同学,实收资本计10万,资本公积计10万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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