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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总承包,有分包是异地,需要预缴税金,预缴的有增值税,企业税,个税,印花税,怎么做分录,需要计提吗

2021-10-29 17:2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0-29 17:23

预缴的这些不用预提,直接交了的时候放到相关的预交的科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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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391 追问 2021-10-29 17:36

1. 老师,那总部这边,期末增值税,正常按照进项销项结转增值税,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时候,冲减预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类的吗 2.有的地区需要预缴个税,缴纳的时候在借方是应交税费,借方有余额,怎么冲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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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29 18:43

1,对的 2,转入管理费用或项目成本,这个抵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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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的这些不用预提,直接交了的时候放到相关的预交的科目就行了。
2021-10-29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2021-11-09
你好;  你可以减去分包的这部分成本来计算利润; 计算所得税的  
2023-03-23
你好,分包款这个是建筑服务的,比如分包出去的工程或者是劳务,如果他是异地的也需要预交,他预缴了之后你们才能抵扣。
2024-01-09
你好,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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