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因此小微企业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税水利建设基金。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
十一、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2019年度的现行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所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且对应同时符合的其他条件也进行了调整: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