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 1日,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一张,从银行提取现金2 000元,以备零用。2. 1日,公司办公室员工王某借支差旅费3 500元,以现金付讫。 3. 2日,收到某公司偿还前欠的货款50 000元,存入银行。 4. 3日,向某公司销售A产品2 000件,销售单价800元;销售B产品1 000件,销售单价500元,增值税率均为17%,货税款暂未收到。A产品单位成本350元,B产品单位成本180元。 5. 4日,从某公司购进甲材料200千克,单价100元,购进乙材料500千克,单价8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按实际成本核算,增值税率为17%,货税款已开出转账支票支付。 6. 4日,加工车间为生产A产品领用甲材料100千克,单价100元,领用 乙材料300千克,单价80元;公司为生产B产品领用甲材料60千克,单价100元,领用乙材料300千克,单价80元。 7. 5日,用现金为公司总部购买办公用品600元。 8. 6日,用银行存款偿还前欠某公司的货款5 000元。 9. 7日,办公室王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3 000元,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