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老师您好 视同销售有哪些情况
老师,视同销售有哪些情形
老师,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老师,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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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按股东占比分配股权交分红个税,这个未分配利润是按税务报表还是哪里取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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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哪种情形不视同销售呢
不视同销售,就是指正常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好像不对啊
你是哪里有疑问呢,视同销售是特殊情况,除此之外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记得之前老师讲的,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物资,还是外购,用于投,分赠的其中一个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其他都不需要,其中一个是哪个我忘记了
记得之前老师讲的,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物资,还是外购,用于投,分赠的其中一个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其他都需要,其中一个是哪个我忘记了
说反了,以最后一个为准
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物资,还是外购,用于投,分赠,都需要视同销售,你可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_2012年第12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21706.htm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