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需要支付14.4万元。理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制造业企业)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72%,实际利率10%,于年未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万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和该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债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 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利息)。 (2) 2014年12月31日, 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不含利息)。 (3) 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50万元(不含利息)。 (4) 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利息)。 (5) 2017年1月20日,通过公开市场出售了乙公司债券12500份,取得价款1260万元。 要求:根据题目进行会
追问:甲乙均为自然人。乙于2019年12月向甲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年化率为24%,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21年12月甲向乙讨要借款,要求乙归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三年利息14.4万元,而乙却称,2021年《民法典》出台,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 的四倍,LPR为3.85%。请问乙实际需要支付甲多少利息?为什么?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制造业企业)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72%,实际利率10%,于年未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万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和该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债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利息)。(2)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不含利息)。(3)2015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50万元(不含利息)。(4)20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利息)。(5)2017年1月20日,通过公开市场出售了乙公司债券12500份,取得价款1260万元。要求:根据题目进行会
资料一:2×19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付款期为3个月。资料二:2×19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货款。2×19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支付诉讼费0.5万元,逾期利息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资料三:2×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0.5万元,并向乙公司支付欠款226万元和逾期利息3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同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资料四:甲公司2×19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20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请问该题在最后支付款项时为什么之前预计的预计负债和实际支付的款项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应该作为期后事项将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资料如下:(1)2020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A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为3个月。甲公司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2)2020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所以未按时支付。2020年12月1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认为,本公司很可能败诉,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为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3)2021年5月8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5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3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21年4月20日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我们公司是一个快递公司,开票金额较大,所得税都是按照税负率交的,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很大,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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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陆某(独生子)是境内M公司工程师,2023年陆某收入如下(1)在M公司每月取得基本工资8000元。(2)从M公司每月取得职务工资6000元。(3)3、6、9、12月份从M公司分别取得季度奖金6000元。(4)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金30000元,陆某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5)陆某为M公司监事会成员,12月份领取监事费20000元。(6)6月从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持股期限是3个月),从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7)1-12月在T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8)5-7月出租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每月取得租金4500元。(9)向M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小学读书的子女一名、尚处于还款期限的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请问,李某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6月从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持股期限是3个月),从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2)1-12月在T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3)5-7月出租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每月取得租金4500元。(4)向M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小学读书的子女一名、尚处于还款期限的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计算:(1)陆某6月份取得股息、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陆某全年兼职收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计算陆某5-7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可是21年民法典规定,利息不能超过lpr的4倍啊?
民法典新规有个适用时间段的问题,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之前,按照旧的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