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不需要的,学员

老师,请问公司自制产成品因时间久了,检测为不良报废,需要做相应的原材料和费用的进项税额转出吗
资料:丰华公司第一生产车间生产甲、乙两种产品,设有直接材料、直接人 工、直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等四个成本项目。两种产品消耗的原材料费用均 为直接计入费用,且两种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均是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的;两 种产品耗用的生产工人的薪酬费用、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制造费用均为间接计入 费用,其中生产工人的薪酬费用是按生产工时比例在甲、乙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制造费用是按机器工时比例在甲、乙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由 于甲、乙两种产品均属于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多、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也较大、 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费用和加工费用比重相差不多的产品,因此,该企业在为这两 种产品选择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费用分配方法时拟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但 是,在讨论如果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应如何选择在产品完工程度的衡量标准 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是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的,所以直接材料 费用应按实际件数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在费用的横向分配 费用在甲、乙两种产品之间分配)时,生产工人的薪酬费用是按生产工时比例 分配的,而燃料动力费用和制造费用是按机器工时比例分配的,因此,在采用约 当产量比例法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直接人工费用、直接燃料和动力费 用、制造费用时,衡量在产品完工程度的标准应该是不同的,即在分配直接人工 费用时衡量在产品完工程度的标准应该采用生产工时,而在分配直接燃料和动力 费用以及制造费用时,应该选择机器工时作为衡量在产品完工程度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中关于直接材料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 应该按实际件数进行分配的做法,但认为在分配直接人工费用、直接燃料和动力 费用、制造费用时,均可以选择生产工时作为衡量在产品完工程度的标准 要求:针对以上两种意见,讨论以下问题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更为合理? 结合本案例的情况,谈谈在产品成本计算中,费用的纵向分配与横向分 配之间的关系。
老师您好abc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b和c公司定期需要向a公司采购原材料,7月份c公司因接了一笔大订单来不急出货,所以委托b公司帮忙生产出货(包装物和运费是c公司提供的)之后货物也陆续发给了c,但是因为某种原因c公司把这笔货折现转给了a公司用于抵原材料货款,作为b公司应该怎么做账呢老师?发货时挂的发出商品,现在这批货肯定是收不回来了,需要b和A来清算了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月初"应交税费"账户中"应交增值税"及相关项目均无余额,本月外购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形成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100元。出售产品、材料累计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9800元;出租资产、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00元。本月职工生活福利领用原材料5000元,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元;本月因管理原因发生库存原材料毁损10000元,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0元。本月对外投资转出库存自制商品一批,计成本22000元,售价30000元,增值税率13%;本月已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0元。 [要求]根据资料,计算确定下列项目
老师好,我们公司生产裙带菜干,因为原料材不好,生产出来的成本被客户退货,无法上市销售,这种 情况做报损,还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有相关的税务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文件吗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二、存货盘亏时转出进项税额。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