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没有影响了。
您好,申报个人所得税,快手劳务报酬,但是个人信息里没有任职受雇的单位,已经申报成功,正在审核,请问这个税能退回来吗?
单位有一名员工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已领取退休金了。但是这个员工一直在岗,单位也打算一直用他。那这个员工缴纳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缴纳。求指导。
请问老师,单位退税退到老板个人账户,想记入其他应收款,冲老板的分红(单位要注销了),没有回单用手机银行汇款截屏 做附件可以吗?
单位把个税那个手续费,单位已经申请退款了,已经退款成功,然后单位有人退个税,这个手续费有影响吗,因为已经退到单位账户了
一个订单分了好几批出货,分批出货对应付款,然后分批申请退税。最后订单未付尾款,货发出,但是没有申请退税,因为最后尾款未付也可能收不回了,请问这样子情况会影响到前面已经申请退税吗?
提取盈余公积怎么写分录
总杠杆系数=普通股每股收益增长率/产销量增长率 求助这个公式怎么推导?
人力资源外包差额征税,税率多少
承兑贴现属于利息收入还是手续费
你好老师,我们公司以前有一笔应付账款多付了别家2万块钱,这个怎么调账?比如以前做账是 借 原材料 10 贷 应付账款 10 现在查出来金额错了 多付了 是不是这样改正 借 应付账款10 贷 原材料10 借 原材料8 贷 应付账款8 那么多支付的2万没退回来在账上挂着 是不是 借 预付账款2 贷 原材料2
使用权资产答案是70.42 怎么算的?
老师:请问变更法人和股东,可以同时进行吗?因为变更的这个股东同时是法人,现在都想替换?
老师好,帮我看一下这个报表有没有什么问题?是提供给银行的?
由两个公司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两个公司对成立的新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是小规模的公司,我在做账的时候,直接根据利润再乘以5%后,再得出企业所得税,是吗?那么在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当中,是不是在主表里面分步,从25%折算成5%,还是像手工做账一样,直接算成5%,谢谢?
老师,有的同事,比如在人寿买的商业健康险,还有房租平时没有抵扣,汇算清缴时候能在给填上吗,算是21年抵扣额,
同学你好,可以填写上去的,算是21年的抵扣额的。
老师,这个在app怎么填写啊,不会
同学你好,你指的商业健康险,还是房租的填写呢。
老师,你们的提莫老师说不可以抵扣,我蒙圈了,到底啥情况
同学你好,商业健康险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抵扣的。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
商业健康保险,是在那个人寿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是全国都可以抵扣吗
他这个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符合啥规定了,有什么标准啊,老师
同学你好,具体符合以下文件规定就行了,不一定是人寿买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