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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给医院提供医学检测服务是零税率还是免税?谢谢!

2022-03-08 18: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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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18:43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2 点规定,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第 5 问“我单位是一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以下称“2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三条明 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 8 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 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 20 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 惠政策。 综上,你单位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生化检测、免疫检测服务,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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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5 追问 2022-03-08 18:48

老师,为提供增值税免税项目而取得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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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3-08 18:50

你好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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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5 追问 2022-03-08 18:53

老师,如果假设是用于零税率项目而取得的进项税额,那么是可以退税的,或者说就相当于可以变相抵扣的,我的这个理解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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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3-08 18:54

你好 可以这样理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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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2 点规定,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第 5 问“我单位是一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以下称“2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三条明 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 8 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 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 20 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 惠政策。 综上,你单位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生化检测、免疫检测服务,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2-03-08
提供核酸检测的医疗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2023-02-09
您好,这个是可以前一个三方协议就可以的这种
2023-08-03
那个是门诊收据可以扣除的
2024-05-22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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