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统一核算比如总分公司,分公司不独立核算,所有的收入费用等由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除外,要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说是统一核算呢?统一核算什么意思,跟母子公司,分公司什么的有关么?
两机构统一核算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是统一核算那叫什么?
独立核算统负盈亏是什么意思
混合经营什么意思,能分开核算就分开核算什么意思,比如我们单位机械费用于材料也到工程施工,那我们全部走工程施工,算不算核算不清楚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这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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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统一核算也叫做独立核算,比如母子公司,子公司作为单独的法人主体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有一条规定,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移送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分公司视同把货卖给总公司,这里如果总分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所在地要咋收这个税?
,假设总公司在a省,分公司在b省,如果a给b出售,那么在b地缴纳增值税,而a移送给b时视同销售并在a地缴纳增值税
这个规定我是知道,我是不明白这个统一核算的前提,具体怎么操作?都由总公司去缴税么?
分公司都没有自己核算的过程,都是在总公司那统一核算了,那就是总公司算出来税是多少,然后在分公司把税交了?如果说不是统一核算,是独立核算又当如何?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说的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即: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通过上面的文件,可以看出如果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开具发票或者是收取货款,那么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那么按照正常业务,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也是要交增值税
如果非独立核算,取得总公司的货物后销售,但是由总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发票,那么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时不视同销售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