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统一核算比如总分公司,分公司不独立核算,所有的收入费用等由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能打个比喻吗?
老师,货物异地移送的视同销售,跟是否统一核算有什么关系?统一核算是指有总机构核算,分支机构不核算,既然分支机构都不核算了,税费不都由总机构承担吗?
老师,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作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这个统一核算指的是什么? 满足什么条件算是统一核算?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除外,要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说是统一核算呢?统一核算什么意思,跟母子公司,分公司什么的有关么?
两机构统一核算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是统一核算那叫什么?
有人给我打钱显示到账时间会不会到
为何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能抵扣,销项税为何不能抵扣?
老师,同一个物料,采购员一会委外加工回来的,一会外购直接买回来的,可以共用一个品号?我核算成本都懵了,那物料进销存我怎么区分,委外进销存我怎么区分。是不是要建两个不同的品号的
请问收入类(益)不是增加是借,减少是贷吗?为什么方宁老师会计分录(2)时间18:06的视频中又说广益类收入增加是贷减少是借
老师,子公司支付母公司往来款12万。我是子公司的会计,请问我这边做账是挂其他应收款-母公司,还是挂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还是说,这两个科目,挂哪个都行?
税务师涉税法律,今年第九章债法的变动情况是哪些
老师,我想问下是小规模升为一般纳税人年收入超过500万,说的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还是含的呢?
钢管进项规格27给客户开销项规格26.7,这样可以吗,
房产中介,公司是小规模的,法人以个人名字签的收购合同(不是以公司名义收购的,款也是法人私户转的),从房东手里收购房子但是产权没过户,收购之后公司完成装修,装修好了再卖给客户(如50万收购房子精装修后卖70万)这类业务有哪些税收风险,是否有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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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统一核算也叫做独立核算,比如母子公司,子公司作为单独的法人主体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有一条规定,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移送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分公司视同把货卖给总公司,这里如果总分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所在地要咋收这个税?
,假设总公司在a省,分公司在b省,如果a给b出售,那么在b地缴纳增值税,而a移送给b时视同销售并在a地缴纳增值税
这个规定我是知道,我是不明白这个统一核算的前提,具体怎么操作?都由总公司去缴税么?
分公司都没有自己核算的过程,都是在总公司那统一核算了,那就是总公司算出来税是多少,然后在分公司把税交了?如果说不是统一核算,是独立核算又当如何?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说的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即: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通过上面的文件,可以看出如果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开具发票或者是收取货款,那么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那么按照正常业务,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也是要交增值税
如果非独立核算,取得总公司的货物后销售,但是由总公司收取货款开具发票,那么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时不视同销售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