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这样子的,比方说你有一个总公司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也是在重庆。那么这种时候你把总公司的货拿给分公司去卖的话,那么他们都是在重庆的地区,最后卖的时候,这个税都是交给重庆税务局的。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除外,要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说是统一核算呢?统一核算什么意思,跟母子公司,分公司什么的有关么?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为啥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这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老师,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以下哪些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哪些不需要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是哪个税收编码啊老师
收到一个劳务票,是什么加工服务后面带的劳务,这个发票可以收吗?还是让对方重开,现在好像不能写有关劳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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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21年的时候公司拍牌的费用一起入到固定资产了,22年又拍了一块也入到固定资产了,然后折旧也折旧完了,车子也早早卖掉了,然后我们这个月打算退牌,8月份应该入到公账,收到的这两笔款要怎么做账呀老师,请老师具体说下
老师好,我公司和外贸客户签购销合同,货从台湾直接发到目的地比如马来西亚啊(台湾有我们总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吗
我单位收到一笔个人付款,对方要求发票开具公司名称的发票,这样有没有问题
但如果说啊,你那个总公司在重庆,分公司在四川,那如果说你把这个货拿到四川的分公司去卖了之后,那么最后这个税就是交给四川的税务局了,那重庆的税务局他肯定这边就不同意啊,所以说你在重庆总公司一送给四川分公司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销售在重庆税务局交一次。
在在这里就是总分公司了?如果是木子公司不用说都得缴税?
母公司和子公司本身,他们之间都是按照销售来处理的呀,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是不是相对的,总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的么?
总分公司才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母公司和子工商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那这里的统一核算是什么意思呢?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呢?
就是总分公司没有独立做账,一起做,同一核算非独立核算
如果是这样,分公司在移送给异地总公司,这个税谁交?分公司自己不独立做账,总公司自己算从分公司卖给总公司?
谁移送就由谁交,这个就是。
这个过程分公司再给总公司开个发票?
这个开不开发票,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这个这个税是肯定要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