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这样子的,比方说你有一个总公司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也是在重庆。那么这种时候你把总公司的货拿给分公司去卖的话,那么他们都是在重庆的地区,最后卖的时候,这个税都是交给重庆税务局的。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除外,要视同销售,为什么要说是统一核算呢?统一核算什么意思,跟母子公司,分公司什么的有关么?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为啥视同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这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老师,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以下哪些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哪些不需要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老师,你好,我们是制造业,库存商品有很多型号的产品,余额有个几分钱的尾数,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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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做了业务招待费,但没有做营业外支出,个税申报也没做,2026年怎么补救
老师,我10月和11月漏报了2笔收入,但是增值税做的是对的,那我现在把账调了,但是所得税因为已经缴税了不想更改,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把这部分收入做调增可以么
老师,我们是9%,进来有13%,可以全额认证的吧
报关单成交方式是C&F,开销售发票备注栏是否也是写成交方式:C&F?外币金额是写C&F减运费之后的金额吗?(例:C&F成交方式,商品是USD 10、运费是USD 2,备注栏的外币金额:USD 8?成交方式: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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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说啊,你那个总公司在重庆,分公司在四川,那如果说你把这个货拿到四川的分公司去卖了之后,那么最后这个税就是交给四川的税务局了,那重庆的税务局他肯定这边就不同意啊,所以说你在重庆总公司一送给四川分公司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销售在重庆税务局交一次。
在在这里就是总分公司了?如果是木子公司不用说都得缴税?
母公司和子公司本身,他们之间都是按照销售来处理的呀,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是不是相对的,总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的么?
总分公司才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母公司和子工商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那这里的统一核算是什么意思呢?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呢?
就是总分公司没有独立做账,一起做,同一核算非独立核算
如果是这样,分公司在移送给异地总公司,这个税谁交?分公司自己不独立做账,总公司自己算从分公司卖给总公司?
谁移送就由谁交,这个就是。
这个过程分公司再给总公司开个发票?
这个开不开发票,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这个这个税是肯定要交的。